政策解读
【开发性金融国际观察15】俄罗斯外经银行的法律适用
- 日期: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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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经银行的法律适用
俄罗斯发展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Vnesheconobank,简称 VEB)是俄罗斯国有性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2007年俄总统普京签署的《俄罗斯发展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联邦法》(简称《俄外经银行法》)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
同其他国家大部分开发性金融机构一样,俄联邦政府对VEB单独立法,并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金融政策备忘录》,赋予VEB特殊的法律地位。根据《俄外经银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VEB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国有公司,其地位、商业目的、职能和权力需遵循本法、其他联邦法及俄罗斯联邦监管法令”。可见VEB除了遵循《俄外经银行法》外,还受其他联邦法监管,下面让我们来看看VEB的法律适用。
《俄外经银行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VEB适用俄罗斯银行法或相关银行业法的情况。概括而言,《俄外经银行法》作为特殊法须优先适用于VEB。具体来看,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不与本法冲突以及与此所建立符合银行特征的情况下,有关银行法和银行业法律适用于俄外经银行”。按照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原则,VEB首先要适用《俄外经银行法》,但作为一家银行,在不与《俄外经银行法》冲突的情况下,VEB也应适用俄罗斯银行法或相关银行业法。《《俄外经银行法》第四条第三款还特别规定了五项VEB不适用银行法或银行业法的监管程序:一是信贷机构的注册程序及向此类机构颁发银行业执照的程序;二是信贷机构清算或重组程序;三是信贷机构业务中的信息提供程序;四是与《俄外经银行法》、银行法以及银行业法所指定的程序相矛盾的银行业务和交易程序;五是用以确保信贷机构稳定性和财务指标完整性及符合其他强制性要求的程序。
VEB的宗旨是提升俄联邦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多样化发展。作为一家有权参与商业活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其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第7-FZ号《非营利组织联邦法》的约束。《俄外经银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信贷机构(银行)相关条款应适用于因VEB行使《俄外经银行法》规定的职能而建立的关系”。本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1996年1月12日颁布的第7-FZ号《非营利组织联邦法》,除第32条第3、5、7、10和14款(适用于监督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程序)外,均适用于VEB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国有企业“发展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金融政策备忘录》和VEB监事会的重要性。
在《俄外经银行法》正式颁布后,2007年7月27日俄联邦政府随即出台了该《备忘录》,VEB的业务活动大多遵循于此。根据《俄外经银行法》第四条第七款,俄联邦政府须说明《备忘录》的起草程序、内容及其有效性。本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俄联邦政府应在批准的外经银行财政政策备忘录中规定其核心业务、投资和金融活动指标、借款总量控制、限额、基本条款和条件、贷款展期程序和时限、经济实体注册资本利息以及担保函的出具”。这两条规定直接阐明了《备忘录》不仅是VEB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其还是VEB业务指导性手册。
VEB作为国有性质的法人,其最高主管部门是监事会,由俄联邦政府总理出任监事会主席。此外,监事会也是VEB的主管部门。根据《俄外经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VEB主管部门的职能、权力和业务程序由本法、须俄联邦政府批准的VEB监事会相关条款以及须得到VEB监事会批准的主管部门相关条款所规定”。
总体而言,VEB优先适用《俄外经银行法》,业务开展遵循《备忘录》,在《俄外经银行法》未规定领域内或不冲突情况下,需根据其活动特征参照相关法律。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秘书处 陈迎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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