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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开发性金融国际观察7】从立法看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

  • 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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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未知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不争事实,而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为解决此问题采取了不同政策,通常是财政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相结合的手段。开发性金融机构如何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下面,本文从立法角度来看看德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的做法。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根据1948年颁布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成立的,是一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全资拥有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成立至今,《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历经多次修改,使KfW的运行和业务开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该法第一条规定“联邦共和国为KfW提供的贷款和发行的债券、签订的定息远期合约或期权、获得的其他贷款以及由KfW提供明确担保的给予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德国政府以立法形式给予KfW国家担保,为其在资本市场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作为国有性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是KfW非常重要的职能。《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授权,KfW在中小型企业、自由职业者和新创企业、住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技术进步等方面拥有执行促进性任务(融资方面)的职权,其中第一个融资支持对象就是中小型企业、自由职业者和新创企业。为促进德国中小企业发展,KfW对中小企业在国内外投资项目提供长期优惠信贷。

为更好的执行上述目标,2003年8月, KfW兼并了负责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德国清算银行(以下简称DtA,Deutsche Ausgleichs bank)。DtA成立于1950年,是国家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中小企业和起步项目发放贷款并行使调控银行的职能。合并后,KfW和DtA将各自负责的中小企业业务统一转给新成立的KfW中小企业银行(KfW-Mittelstands-bank),专门负责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并加以法律保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中小型企业、自由职业者和新创企业,由KfW的促进性机构“KfW中小企业银行(KfW-Mittelstands-bank)”融资支持。该规定明确了KfW旗下KfW中小企业银行的职责,这种“行中行”的管理模式优化了KfW的组织结构,使KfW中小企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和新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能够更好地提高经营效益。

那么,KfW如何引导商业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呢?《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信贷机构或其他融资机构须参与到针对包括中小型企业、自由职业者和新创企业在内的融资服务中。这一条款规定了KfW须通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银行直接面对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KfW以政府信用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还给予适当利息补贴。由于KfW信用等级高,筹资成本低,加之政府给予的利息补贴,保证了KfW能够以非常低的利率向转贷银行或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在实际操作中,KfW的通常以转贷方式发放,首先选择地方银行(通常为中小企业的主控银行作为转贷银行),通过转贷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并由转贷银行承担最终贷款风险(也有共同承担的情况),从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广泛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秘书处 陈迎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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